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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巷**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与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在湛江市人民大道“本色”酒吧聚会喝酒后,驾驶粤G0J****号小型轿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2时40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陈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15.6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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