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0********,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创城”十字时,被河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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