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系武山县信用联社咀头信用社职工,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时40份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洛门镇小吃街摊点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甘E2****号小型轿车沿G30高速行驶至武山高速出口处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执勤民警查获。
另查明,2019年8月16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9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认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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