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21994********,汉族,专科毕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路**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卢店镇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卢店镇家天下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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