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G的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劳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高新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5.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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