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城关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3时0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E7L***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城关镇北大街(商贸中心门口)路段,被礼县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值为139.3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至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值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