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安市街尾**幢**单元**室,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22时0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新华南路“小富春”酒店出发,驶出约百米至解放东路兴福兴超市门前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章爱美、李成书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过程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