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湖头49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建省尤溪县**镇**村**街**号蔡某某家中喝了些酒。同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新墙街111号往洋中镇梅峰村方向行驶,行经洋中镇洋中派出所门口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年4月15日19时5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尤溪县洋中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3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2.12mg/100ml,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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