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坊**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广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惠安县黄塘镇前郭村纸上烧烤店(汾阳酒店旁)出发,往黄塘镇政府方向行驶至黄塘街时,被惠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2020年11月6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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