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3****摩托车,途经永春县五里街镇新车路垃圾中转站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7月21日1时19分,陈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8.60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