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F*****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路**路**号出发,沿外环东路、城隍路、江滨路、桂林大桥、桂林路行驶,在漳平市工商局对面的下桂林漳新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带陈某某到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3.07mg/lOO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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