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镇**路新疆羊肉串店内饮酒后,驾驶闽**两轮摩托车途经福清市**镇**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酒精测试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辨认笔录:行车路线,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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