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福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贵州市**县**乡**村第**组**号,住福鼎市**乡**村福鼎**紧固件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镇区往本市**镇**自然村方向行驶,20时17分行经本市**镇**路段时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拦截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同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福鼎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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