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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罗源县凤山镇明珠假日酒店饮酒后,驾驶闽AN****小轿车从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出发前往罗源县起步镇西山村,途经起步镇港头村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呼气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83号鉴定书;

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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