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汽车,从莆田市城厢区阳光酒店附近出发,途经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与延寿路交叉路口国电局对面马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7.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