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闽侯县**镇“钻石人生”KTV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白沙镇白沙新村23号家中出发,沿308省道往闽侯县医院方向行驶,途经**路段被交警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