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M****6号车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小区院内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赵某某头北尾南停放在小区院内的黑M****K号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32mg/100ml。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陈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认真悔罪,积极赔偿对方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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