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CA****小型越野客车从华商方向沿紫薇路往水岸豪庭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紫薇路水岸豪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1,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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