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处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浙L0****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由东往西行驶,23时25分,途经定海区昌国路与总府路交叉路口以西8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血样提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