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南津桥附近出发,行驶至阳山花苑一区北门,将车停在路边,后乘坐姚某某驾驶的苏E0****小型汽车,欲进入该小区时,与门卫发生争执,被到场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