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28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DB****大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从衡阳市**汽车站出发往祁东县**镇行驶,行驶至衡南县**镇街上车上又上来一些乘客,导致车辆超员,陈某某和售票员徐某某均劝说乘客下车但没有效果,陈某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在衡南县**镇工联村地段,陈某某驾驶的客车被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谭子山中队民警查获,现场清查客车核定载客23人,实际载客36人,超过核定载客量53%。
陈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陈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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