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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城**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西峡县城区伏牛路与莲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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