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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赤峰市红山区人,身份证号码1504021965********,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D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沿临潢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潢大街与林西路交叉路口路段处时,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7.2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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