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9********,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GR****号小型轿车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果山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93.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