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9********,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GR****号小型轿车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果山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93.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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