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0********,汉族,群众,初中毕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63****号缤智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金水路中州皇冠假日酒店附近出发,后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向东100米路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甲抽血检测,陈某甲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9.2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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