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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73********,汉族,专科毕业,工作醴陵市市**小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醴陵市醴陵市**组**号,现住醴陵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5.52mg/lOOml)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醴陵市国瓷路飞神庙方向驶往醴陵市火车站方向,当日20时51分许,在国瓷南路“我家酒煲”酒楼地段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查获材料、现场查获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证人易某某、汤某某、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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