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7**号**公司自建房**栋**,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会**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车从长沙市天心区**路附近**饭店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证、户籍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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