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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栋**单元**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房,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朋友家吃晚饭,晚饭期间陈某某喝了一两左右的自酿米酒。当晚22时23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朋友家出发,沿杉木冲路往东行驶右转上韶山路,然后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上汇金路,再沿汇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04月09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509号检验报告书,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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