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东江镇地方驶向武都区梁园子方向,行驶至油橄榄基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33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陈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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