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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集贤县****村村民。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3时56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集贤县**路与**街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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