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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某某物流集团内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元路某某物流集团门口处与人发生争执,后于次日0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为119.5mg/100ml,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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