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7********,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路**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独自在家(静宁县**镇**园)饮用“沱牌”白酒后,于2时40分许,从家中步行至自家小区南门口的商铺准备购买香烟,发现商铺已关门,遂又回去驾驶自有的甘L*****号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打算到别处购买,经**路、**路,于2时45分许,车辆行驶至静宁县**镇**路**路口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3月23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0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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