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1********,汉族,高中学历,政治面貌:群众,系**研究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8时2分,陈某某酒后驾驶辽P****7号五菱牌棕色小型汽车,行驶至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高新中队路口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龙湾院区提取血液样本,后经请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90.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无前科劣迹,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系隔夜酒导致,且血液酒精浓度为90.70mg/100ml,低于130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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