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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小区***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5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驾驶浙CE3****小型驾车从龙港市龙翔路与池浦路路口出发,沿着龙翔路往龙洲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40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龙港市龙洲路18号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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