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19年12月19日7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翔安区**镇**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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