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号楼**门**号,**公司**,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零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车沿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半岛广场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4.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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