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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大定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湾村时,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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