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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部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原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组,现暂住防城港市港口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将案件退回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B****1号牌小客车从防城港市企沙镇上高速欲到钦州市,在G75线兰海高2094Km+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1.75mg/1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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