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C6****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着福兰线由陇西县向渭源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2758km+180m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法对其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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