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3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XXXXXXXXXX,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路XX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凌晨1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1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花园路沙口大桥底对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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