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6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X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天南二路高架桥底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l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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