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重型普通货车,从绵阳市三台县驶往射洪市。同日6时40分许,行驶至国道247线1277km+950m(射洪市广兴镇永安驾校场外路段)处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与前方快车道内的行人白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及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护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2月24日,经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白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2月14日死亡。2020年3月10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白某某符合急性炎症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鉴定人白某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参与度为100%。”2020年3月19日,在射洪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及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及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驾驶为生,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已化解社会矛盾。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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