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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文化,企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乡*村*号。2009年12月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2010年12月1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面包车到浦江县城东派出所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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