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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地均为福安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冠后路沿金山街、解放路往新华路汽车南站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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