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3211988********,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D****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流井区马吃水立交桥往贡井方向行驶,01时09分,行驶至盐都大道自井段梅西商场门前道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陈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4.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陈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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