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镇远县**镇**街**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盘龙桥头5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