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路与黄河路路口处,与许某某驾驶的浙B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醉酒驾驶机动车,但血样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
其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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