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虾仔,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路**街。曾犯因抢劫罪于1994年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6次获得减刑共计4年6个月,现刑期自1994年11月8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2012年8月21日假释。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6年元旦前,宁某强以向梁某发父亲梁某平追讨高利贷为由,纠集陈某辉、宁某明、陈某纲、吴某锋、赵某军、陈某腾、许某全、陈某靖等十多人开车去茂名市围堵梁某发的婚礼车队,其中陈某辉纠集了吴某某,陈某靖又纠集了张某某、陈某九。2016年1月2日下午,宁某明将宁某强交给他的几辆车分给上述人员,并聚集在茂名市国际大酒店附近伺机围堵。2016年1月3日凌晨,宁某强来到茂名市国际大酒店附近交代宁某明等人相关围堵事宜,吴某某、张某某、陈某九等人负责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对面马路蹲守放哨,发现婚车马上向陈某靖等人报告。同日上午8时许,宁某明等人在梁某发的婚礼车队出发后,分别驾驶一辆凯迪拉克小车与一辆丰田霸道小车直接撞向主婚车,吴某某、张某某、陈某九、陈某靖等人跟在凯迪拉克小车后的四五辆小车也前去阻碍其他婚车同行,交警出现后婚车才得以通行。婚礼车队被逼乱队形后被逼改变了原来的结亲路线,直到上高速公路后众人才驾车逃离现场。
因在主犯宁某强等人涉黑一案中,本院已将上述事实认定为宁某强组织的其他违法事实进行指控,并将以上证据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已经予以确认,故本起事实不作犯罪认定。
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8年开始,宁某强先后向陈某、陈某亮、林某能、朱某明等人高利放贷,对不及时还款付息的借款人,宁某强组织、指挥或者授意组织成员使用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宁某强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宁某强组织自形成以后,有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多起,严重干扰、破坏原湛江明珠酒楼、湛江君豪酒店、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旺小厨饭店、广州市越秀丽油库等多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湛江、广州两地造成特别恶劣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陈某某明知宁某强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参加,听从安排参与组织围堵梁某发婚车的违法活动,此后没有再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宁某强组织形成、发展、结构特征及四个特征的相关证据详见宁某强等人涉黑犯罪一案的卷宗材料,另在案证据有证人周某森、李某、王某乐、杨某龙、姚某强、林某兴、梁某星等人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材料,被害人梁某平、梁某发、董某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材料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九、张某某、吴某平和同案人陈某辉、陈某纲、赵某军、陈某腾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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