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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受贿案)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0********,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栋**单元**号。2017年2月任**镇**村**组组长。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7月30日被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母某某、母某甲(均起诉)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的全某某(绵阳江油市人)等人欲续租土地但资金不足遂先后找到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母某甲、村主任母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希望三人帮忙拖延续租时间,不要把土地租给他人,尔后在北川佳星酒店向母某甲、母某乙送现金6万元人民币,明确表示感谢三人。收钱后二母各得2万元。母某乙将另外2万元交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8年5月,1组的土地已另租给他人。三人怕全某某举报,遂将6万元现金退还给全某某。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上诉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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