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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受贿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建**局**公司泗县****项目部商务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部门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先后担任中建**局**公司江苏苏州****项目部商务经理、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等职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分包劳务商贿赂人民币7.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江苏苏州****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张某甲提供帮助,于2014年7、8月份一天收受张某甲下属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江苏苏州****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上海**公司负责人郁某某提供帮助,于2015年年底收受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

3、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江苏苏州****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吴某甲提供帮助,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收受吴某甲人民币5000元。

4、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江苏苏州****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王某乙提供帮助,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收受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5、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江苏苏州****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郎某某提供帮助,于2014年的一天收受郎某某人民币2000元。

6、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林某某提供帮助,于2017年的一天收受由林某某下属人民币2000元。

7、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贝某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收受贝某某人民币2000元。

8、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甄某某提供帮助,于2017年2、3月份的一天收受甄某某人民币2000元。

9、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卫某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收受由卫某某下属张某乙人民币6000元。

10、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王某丙提供帮助,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收受由王某丙人民币10000元。

11、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朱某某提供帮助,于2017年2、3月份的一天收受朱某某贿赂人民币5000元。

12、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建**局**公司河南商丘**项目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劳务分包商吴某乙提供帮助,于2017年3月份的一天收受吴某乙人民币5000元。

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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